2008年10月1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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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路特大车祸案一审有果:
五案原告分获赔偿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西法

  本报讯  今年6月4日凌晨在杭州市杭大路与天目山路交叉口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引发了5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报于8月6日报道了此系列案件的庭审情况)。记者昨天从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获悉,这5个案件已经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是由于徐斐(工程车驾驶员)驾驶转向系、制动系等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以及王喜龙(小轿车驾驶员)未按照信号灯规定通行而共同造成。法院认为,在该起车祸中,肇事货车投保的被告财保富阳支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22000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斐和王喜龙按照各自过错比例赔偿。同时,货车挂靠单位应依法对驾驶员徐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王喜龙租赁车辆的汽车租赁公司依法应对王喜龙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事故共造成三死两伤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对财保富阳支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额予以平均分配。根据徐斐和王喜龙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徐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喜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由此,事故中3名死者的家属分别获得30万到40余万不等的赔偿,两名伤者获得了医药费等有关费用的赔偿。在事故中死亡的轿车司机王喜龙,其父亲在获得赔偿的同时要在继承儿子遗产的范围内对另外三案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名死者中有一人的家属放弃向王喜龙及其继承人索赔。